凤凰网科技讯 3月5日消息,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十四五”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今年参会带来了三份关于数字化发展的提案,并指出防范数字化和网络化风险,顶层立法不健全与配套法规缺失,司法保护力度有待加强,政务数据整合、共享、交换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企业对数据过度采集却又不能提供充分保护,公民对网络和数字知识的保护意识缺乏,刷量等数据造假行为泛滥干扰市场竞争秩序、污染数字经济环境这六个难题亟待破解。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
加强数据产权立法,才能在既数据流通与保护之间做好平衡
李大进委员认为,当前,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数据与社会经济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无论是推动产业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培育,还是加快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基础建设都迫切需要加快数据产权立法的进程。既要促进数据流通,又要做好数据保护,解决二者平衡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就是加强数据产权立法工作。而数据资产特点容易导致数据产权界定难,规则不清晰。此外,数据流通的监管依据和标准尚不明确,不利于数据交易安全的保障,增加了企业数据资产管理的难度,容易导致数据经济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影响产业营商环境。数据产权规则不清还可能滋生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现象,导致资本无序扩张。
李大进委员在《关于加强数据产权立法的提案》中建议,加速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产业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切实可行的数据产权制度,并在立法中进一步明晰数据财产收益权及数据的利用规则。
在数据产权制度难以一蹴而就的现状下,他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推进个人信息等数据的财产收益权及利用规则等制度的导入和明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等数据原始主体对于初始数据的收益权;(2)与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利用相类似的数据使用收益权;(3)数据处理者对于加工、聚合后数据利用的占有权和收益权;(4)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归属权和管理权;(5)具体应用场景下的数据使用许可和限制等利用规则。
防范数字化和网络化风险,六个问题亟待破解
关于防范数字化和网络化安全隐患,李大进委员表示,数字化和网络化是我国乃至全球发展大势所趋,但若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将使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缺少必要保障,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当前亟待解决主要问题有:顶层立法不健全与配套法规缺失,司法保护力度有待加强,政务数据整合、共享、交换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企业对数据过度采集却又不能提供充分保护,公民对网络和数字知识的保护意识缺乏,刷量等数据造假行为泛滥干扰市场竞争秩序、污染数字经济环境。
在李大进委员看来,数字化是一次大的变革,对国家的法律环境、行政治理、经济模式、教育文化和人们的思想意识带来了全方面挑战。建议有关部门在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也能加强单一性、复合性和交叉性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确保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参与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的政府行为须纳入诚信记录
近些年来,各级各地政府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对标国内先进水平与国际规则,积极开展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推进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和进步。特别是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更把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提高到了国际前沿水平。
营商环境建设是各级各地政府刀刃向内的一场自我“革命”,我国对营商环境评价的内容设计既充分汲取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又紧扣国内“放管服”改革的路径与要求,围绕市场主体发展中的堵点、难点、痛点形成了较为全面的体系化评测方式。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在调研中发现,虽然这一评价工作刚刚开展三年,但已经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良好效果。但也有些值得注意的现象:如改革措施表面化、同质化、形式化,以应试观念参与营商环境国家评价,民间性营商环境评价过乱过多以及借营商环境建设搞隐形营销等。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建议:将参与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政府行为明确量化纳入政府诚信记录;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单位以全国、国家、区域的名义进行城市或地区间的营商环境评价或发布评价报告与数据;此外,还有必要严格控制政府机构直接骋请外资机构或跨国中介机构作为主体,承担制订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工作。